2003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国质检执[2003]289号文件,即《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一次性生活用纸是指纸巾纸(含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等)、湿巾、皱纹卫生纸。
第三条 纸巾纸、湿巾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和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标准等规定要求。皱纹卫生纸应符合皱纹卫生纸强制性标准(QB2500)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区不得露天生产操作;纸巾纸、湿巾的生产流程应做到人、物分流,不得逆向交叉;在生产加工区与非生产加工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区。
第五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缓冲区必须配备流动水洗手池,操作人员在每次操作之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
第六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必须配备更衣室,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卫生或经消毒的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并配戴口罩方可生产。
第七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需要消毒场所所需数量的紫外灯等设施,必须按规定用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装置定时消毒,并定期对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 成品仓库必须具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成品的存放必须保持干燥、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 生产纸巾纸,只可以使用木材、草类、竹子等原生纤维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生产湿巾,可以使用干法纸、非织造布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回收湿巾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作原料。
2003年9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国质检执[2003]289号文件,即《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整治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的生产、加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一次性生活用纸是指纸巾纸(含面巾纸、餐巾纸、手帕纸等)、湿巾、皱纹卫生纸。
第三条 纸巾纸、湿巾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和一次性生活用纸产品标准等规定要求。皱纹卫生纸应符合皱纹卫生纸强制性标准(QB2500)的规定要求。
第四条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加工区不得露天生产操作;纸巾纸、湿巾的生产流程应做到人、物分流,不得逆向交叉;在生产加工区与非生产加工区之间,必须设置缓冲区。
第五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缓冲区必须配备流动水洗手池,操作人员在每次操作之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
第六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必须配备更衣室,直接接触裸装产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清洁卫生或经消毒的工作衣、工作帽及工作鞋,并配戴口罩方可生产。
第七条 生产纸巾纸、湿巾的加工区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需要消毒场所所需数量的紫外灯等设施,必须按规定用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装置定时消毒,并定期对地面、墙面、顶面及工作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八条 成品仓库必须具有通风、防尘、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成品的存放必须保持干燥、清洁和整齐。
第九条 生产纸巾纸,只可以使用木材、草类、竹子等原生纤维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纸张印刷品、纸制品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质作原料。
生产湿巾,可以使用干法纸、非织造布作原料,不得使用任何回收纸、回收湿巾及其他回收纤维状物作原料。






















